日内瓦第四公约的文本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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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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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瓦第四公约的文本明确规定

Post by pappu6329 »

对于陷入国际武装冲突的平民来说,根据国际人道主义法确定受保护地位不仅仅是法学家们进行遥远的智力理论演练。它占据着苦难战壕的中心位置,并决定谁将获得《日内瓦第四公约》的全面保护,或谁只能享受《第一附加议定书》为那些“未享受公约更优惠待遇的人”保留的剩余保障(第 75 (1) 条)。

,其保护适用于冲突敌对一方的国民(第 4 条)。然而,奇怪的是,在实践中应用这一规定却并非易事。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ICTY)在巴尔干战争背景下的判例,被国际刑事法院(ICC)不加批判地重申,引入了扩大的“效忠”标准。它不仅根据正式的国籍关系来确定受保护地位,还根据一个人通过一系列其他因素对某一方的明显效忠来确定受保护地位,这大大扩大了《日内瓦第四公约》的保护范围。许多权威评论家接受了这种广泛的解释,而没有试图澄清其限制以及与公约文本中国籍标准的相互作用(Triffterer,Ambos 325;Dörmann 28-29;Schabas 240)。很少有作者批判性地评估效忠测试的法律地位和范围的挑战(Martínez 13)。

在不断寻求扩大对可怕罪行的保护时,有些人认为司法创造力是国际刑事司法职能的核心(Powderly),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它被误导了,损害了国际司法的本质(Corsi)。可以肯定的是,当法律的边界被试图转移时,其后果 哥斯达黎加资源 只有在脱下长袍、关上法庭大门、墨水干透后才会显现出来。毕竟,进步的法学确实伴随着危险。

重新定义受保护地位的先决条件就是这个问题的一个例证。试图将保护范围扩大到新情况可能会产生意想不到的后果,即剥夺他人的保护。

以被占领区的乌克兰人为例。表面上效忠俄罗斯当局是否会剥夺这些平民的全面国际人道法保护?评估数百万生活在俄罗斯占领下的乌克兰人可能效忠俄罗斯,本身就很荒谬。更不用说,没有明确效忠的门槛。对于热情的合作者来说,也许这一点很清楚,但对于那些只想在占领者的规定下生存和出售农产品的农民来说呢?或者那些接受占领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角色的公务员呢?

另一方面,这意味着在一国领土内的合作者(例如乌克兰控制领土内的乌克兰国民)将受到国际人道法的全面保护。这几乎不是法律的合理应用,因为各国显然不希望这类人受到《日内瓦第四公约》的保护(达西119;红十字国际委员会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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