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联合简报从未告诉法院,除了 MH17 事件之外,《公约》是否应涵盖敌对行动中使用致命武力。相反,他们只是在进行经典的律师式“一方面,另一方面”辩论。一方面,管辖权并不自动适用于使用致命武力(尽管在我看来,它应该适用);另一方面,得出管辖权永远不适用于此类武力的结论是“错误的”。这 26 个国家只是没有说明他们打算在这里划定界限的具体位置。这就是关键所在——这条界限不能以任何非任意的方式划定。
荷兰的陈述(比利时、西班牙和斯洛伐克也加入了陈述)在这一点上只是稍微不那么模棱两可。在第 49-51 段中,荷兰的陈述明确接受了炮击可能属于个人管辖权概念的范围,但并没有真正说明当第 1 条被此类行为触发时“特定情况”是什么。然而,荷兰的陈述更广泛地涵盖了格鲁吉亚诉俄罗斯案第 2 号(第 55-67 段)的含义,以得出结论,排除管辖权的“混乱背景”并非仅仅由积极敌对行为的事实所确定,而是由其他因素(我们不知道具体是什么)所确定。至关重要的是,荷兰的陈述认为,俄罗斯应该明确辩称,任何此类管辖权例外都是基于案件事实而发生的(在这方面回想一下,俄罗斯不再参与诉讼,因此不会就此提出任何具体论点)。
只是立陶宛政府增加了九个额外段落(68-76)。在这些段落中,立陶宛比荷兰走得更远。特别是,它认为 MH17 被击落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特殊案例——也就是说,如果该事件属 丹麦资源 于第 1 条管辖范围,那么其他许多事件也应该如此。立陶宛还认为,“混乱背景”的概念应仅限于格鲁吉亚诉俄罗斯案 2 号,无论如何,该概念的使用不适用于乌克兰绝大多数针对平民或民用物体的武力使用;而且法院拥有足够的信息来揭开战争迷雾。总之,立陶宛对第 1 条管辖权采取了非常广泛的态度,与乌克兰自己提出的论点非常一致。
波兰辩护状使用了立陶宛辩护状的全部文本。捷克辩护状使用了与立陶宛辩护状相同的九段文字,但没有使用荷兰辩护状的文本。这三个国家完全支持乌克兰在本案中的自身论点,没有联合辩护状或荷兰辩护状中的含糊其辞。
拉脱维亚的陈述请求法院不要适用格鲁吉亚诉俄罗斯第 2 号案(第 54 段)中的“混乱背景”概念,但它并没有真正触及《公约》应如何适用于现行敌对行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