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战争或其他威胁国家生存的公共紧急状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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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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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战争或其他威胁国家生存的公共紧急状态时

Post by pappu6329 »

土耳其最近入侵叙利亚违反了禁止使用跨国武装力量的规定。土耳其的自卫权不能为这一行为提供正当理由(见此处和此处)。接下来会发生什么?除此之外,土耳其军队和特工杀害的每个人都是侵犯其生存人权的行为。每个平民都是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被杀害的。每个战斗人员或战士都是在没有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情况下被杀害的。每个人。让我来解释一下。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任何人不得被任意剥夺生命”。根据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生命权的第36号一般性意见,“剥夺生命,如不符合国际法,一般而言,即为任意剥夺生命”。由此可见,“缔约国实施国际法所定义的侵略行为,导致生命被剥夺,即违反了《公约》第六条”。这是众所周知的。

《欧洲人权公约》规定,“任何人不得故意剥夺其生命”,除非是死刑案件,或绝对有必要保护某人免遭非法暴力;或为实施合法逮捕或防止被合法拘留的人逃跑;或为平息暴乱或叛乱。因此,《欧洲人权公约》缔约国如果实施国际法所定义的侵略行为,导致故意剥夺生命,则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 2 条。我听说这一点并不为人所知。

《欧洲人权公约》第 15 条规定
任何缔约国均可在紧急情况所严格需要的限度内采取措施,减损其在本公约下的义务,但此种措施不得与其根据国际法承担的其他义务相抵触。

通过侵略行为故意杀害敌方战斗人员或平民的缔约国采取的措施违背了《公约》规定的义务,与国际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相抵触。这种违背是不允许的。

第15条条款的通常含义已由准备工作确认,这表明

有人提议,为了避免对“国际法”一词产生任何可能的误解,除了这些 印度尼西亚资源 词之外,还应提及“《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的原则”,但未获成功。有人认为,提及《宪章》还将明确表示,只有在自卫或符合《宪章》的其他理由的情况下才承认战争。然而,有人指出,《宪章》的原则是国际法的一部分,而《世界人权宣言》的规定可能不被视为国际法的一部分。

由于《宪章》的原则“是国际法的一部分”,因此,只有在“自卫或符合《宪章》规定的其他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在战争时期采取不故意杀人义务的措施。

第15条还规定

除合法战争行为所造成的死亡外,……不得根据本规定对第二条作出任何减损。

显然,如果“合法战争行为”是指“国际法不禁止的战争行为”,那么该条款就排除了对第 2 条中非法侵略行为所致死亡的减损。比尔·沙巴斯赞同这一观点,尽管他坦率地承认相关证据很少(见此处第 601-02 页)。但假设“合法战争行为”是指“武装冲突法不禁止的战争行为”。结果是一样的:第 15 条不得对第 2 条进行任何减损,即使是对武装冲突法所容忍的行为所致死亡的减损,这与国际法规定的其他义务不一致。无论如何,战争时期的减损必须符合武装冲突法和国家间武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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