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非国家安全代表的第三类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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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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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非国家安全代表的第三类拘留

Post by pappu6329 »

这些观点提出了不同的挑战,例如,鉴于非武装冲突政府组织的不同组织层级,这些观点是否合理。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既没有犯罪依据,也没有对拘留当局构成“威胁”的拘留,将不属于非武装冲突中国际人道法的范围。这种情况是有问题的,因为它似乎区分了非武装冲突政府组织因犯罪和违反其他内部规则而拘留其成员的情况。

识别漏洞:

尽管国际人道法并未对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作出解释,但欧洲人权法院 (ECtHR) 已处理过纪律处分与刑法罪行之间的区别,其中包括三个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 82-85 段):i) 界定罪行的条款是否属于刑法、纪律处分法,或两者​​兼而有之;ii) 罪行的性质—— 被视为最重要的标准 (第 38 段)——确认当个人被指控违反武装部队行动规则时,纪律处分法将适用;iii) 惩罚的严重程度。

考虑到非国家反恐联盟的固有局限性(其中一些可能没有书面规则)及其临时存在,本文提出,在确定非国家反恐联盟对其成员的每种拘留类型时,应遵循第二标准作为指导。因此,犯罪性质将决定违法 科特迪瓦资源 行为是否应受刑法管辖(因此,根据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规定,个人将受到 CA3 的保护)或仅通过纪律处分程序处理。后者将包括与该团体的结构和运作有关的问题。

一些现实生活中的例子显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性。例如,苏丹人民解放军(SPLA)在其 2003 年法案中规定,对“擅离职守”(第 24 条)和“不服从上级”(第 27 条)的行为可处以监禁,对上级或下级使用“犯罪暴力”的行为也应处以监禁(第 25 至 26 条)。在《刚果民主共和国恩杜马防卫军改革法》的内部法典中,拘留被列为对“弹药丢失”、“将弹药用于私人目的”、“绑架”和“抢劫”等行为的纪律措施(第 8 页)。乌干达民族抵抗军章程将拘留设想为对“军事罪行”的惩罚(第 45 页)。

尽管根据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规定,非政府武装团体对有犯罪行为的本团体成员的拘留将受国际人道法的管制,但作为惩戒机制一部分的国际框架仍不明确。这一空白需要解决,否则一些被拘留者将受到国际人道法的保护,而其他人则可能得不到任何国际法律保障。

缩小差距:提出和拒绝一些选择

下文提出了两种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i) 应用国际人权法 (IHRL) 作为“保护网”;ii) 根据非国家武装团体作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当事方的固有组织级别进行国际人道法解释。有人认为,在处理这些非国家行为者时,第二种方案最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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