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可以指违反的严重程度这意味着违反
Posted: Mon Mar 24, 2025 8:11 am
在这篇文章中,我不会讨论俄罗斯对乌克兰使用武力的合法性,而是讨论俄罗斯承认乌克兰分离主义共和国为独立国家的合法性。许多其他国家认为,这种承认不仅是非法的,而且是明显或公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例如,“明显的”、“公然的”或“公然的”这些词出现在荷兰、卢森堡、格鲁吉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和欧盟的Josep Borell等官员的声明中:作者们谴责(大多使用类似的措辞)俄罗斯的违法行为,而且是表面上违法的行为。正是这种认为俄罗斯的承认明显违法的想法,我希望至少在某种程度上提出质疑。
我们可以有多种方式来解释“明显违反国际法”这一概念。一般的强制法或更具体地说是侵略(因此让人想起《罗马规约》第 8 条中提到的“明显违反”联合国宪章,甚至ARSIWA的“严重违反”国际法概念);这就是德沃金使用该术语来描述俄罗斯入侵乌克兰(但不是承认分离主义者)的方式。以色列未来可能吞并约旦河西岸部分地区,此前也曾被联合国特别报告员谴责为“公然违反”国际法。然而,对我来说,在承认乌克兰东部分离主义者时使用这些词语的方式,更多的是指违反的可见性而不是严重性:谴责违反行为的国家发现它显而易见。
关于俄罗斯承认“顿涅茨克人民共和国”和“卢甘斯克人民共和 智利资源 国”的讨论主要围绕补救性分裂问题展开(包括弗拉基米尔·普京本人,他似乎在将其与西方国家对科索沃的态度进行类比,这已经不是第一次了)。然而,如果这是一个与法律相关的考虑,这一原则不应成为衡量俄罗斯承认顿涅茨克和卢甘斯克是否合法的主要标准。即使我们接受补救性分裂的可能性,顿涅茨克人民共和国和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也不符合其要求(见此处和此处的讨论),但仅凭这一点并不使对它们的承认明显违反国际法。
相反,要将俄罗斯对 DPR 和 LPR 的承认描述为非法(更不用说明显或明显地非法),我们应该证明它未能满足更传统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要求。接下来,我想反思将这些“传统”要求应用于 DPR 和 LPR 的含义和挑战,以及这对更广泛的承认辩论意味着什么。
首先,应根据合法性审查承认,这要求承认的接受者不得违反国际法,主要是强制法(通常是禁止侵略)。特定于特定情况的其他国际法规则也可能发挥作用(例如《明斯克协议》)。如果 DPR 和 LPR 的成立与俄罗斯的侵略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它们将永远无法获得国际法规定的国家地位;根据国际法院的纳米比亚意见,第三国也有责任不承认它们。
我们可以有多种方式来解释“明显违反国际法”这一概念。一般的强制法或更具体地说是侵略(因此让人想起《罗马规约》第 8 条中提到的“明显违反”联合国宪章,甚至ARSIWA的“严重违反”国际法概念);这就是德沃金使用该术语来描述俄罗斯入侵乌克兰(但不是承认分离主义者)的方式。以色列未来可能吞并约旦河西岸部分地区,此前也曾被联合国特别报告员谴责为“公然违反”国际法。然而,对我来说,在承认乌克兰东部分离主义者时使用这些词语的方式,更多的是指违反的可见性而不是严重性:谴责违反行为的国家发现它显而易见。
关于俄罗斯承认“顿涅茨克人民共和国”和“卢甘斯克人民共和 智利资源 国”的讨论主要围绕补救性分裂问题展开(包括弗拉基米尔·普京本人,他似乎在将其与西方国家对科索沃的态度进行类比,这已经不是第一次了)。然而,如果这是一个与法律相关的考虑,这一原则不应成为衡量俄罗斯承认顿涅茨克和卢甘斯克是否合法的主要标准。即使我们接受补救性分裂的可能性,顿涅茨克人民共和国和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也不符合其要求(见此处和此处的讨论),但仅凭这一点并不使对它们的承认明显违反国际法。
相反,要将俄罗斯对 DPR 和 LPR 的承认描述为非法(更不用说明显或明显地非法),我们应该证明它未能满足更传统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要求。接下来,我想反思将这些“传统”要求应用于 DPR 和 LPR 的含义和挑战,以及这对更广泛的承认辩论意味着什么。
首先,应根据合法性审查承认,这要求承认的接受者不得违反国际法,主要是强制法(通常是禁止侵略)。特定于特定情况的其他国际法规则也可能发挥作用(例如《明斯克协议》)。如果 DPR 和 LPR 的成立与俄罗斯的侵略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它们将永远无法获得国际法规定的国家地位;根据国际法院的纳米比亚意见,第三国也有责任不承认它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