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 of 1

名或少数平民或破坏高价值目标的平民目标

Posted: Mon Mar 24, 2025 9:06 am
by pappu6329
这是否也意味着,故意杀害一,总是构成《皇家法典》第 8(2)(b)(i)和 (ii) 条规定的罪行?不是的。这里的问题不是可以合理地视为偶然的平民伤害。问题是,在进行无差别战争的同时,声称在空袭中杀害另一民族群体的平民(无论多少)总是偶然的,绝不会过度。因此,蓄意杀害平民(并摧毁多个平民目标)的攻击是否应该根据不成比例攻击的战争罪(《皇家法典》第 8(2)(b)(iv)条)进行审查,还是根据故意攻击平民和/或目标的战争罪进行审查?答案取决于将几乎肯定会造成的平民伤害定性为与附带军事优势相比广泛且占优势的可能性。从实质上来说,我们需要一个法律参数,使我们能够限定所计算出的平民伤害(即使没有直接追究),以便了解其规模是否足以确认攻击是无视歧视的。

为了在比例原则的框架下合理地考虑这种预期伤害,国际人道法要求它是偶然的。在强制预防措施下,即使不过度,偶然的平民伤害仍然需要避免或尽量减少。一些军事律师倾向于将偶然性解释为意外(不追究平民伤害)。这是对该术语的极其狭隘的解释,将这一概念重新翻译为“攻击附带的伤害”。至关重要的是,《第一附加议定书》条款中的偶然性从来都与攻击无关,而始终明确地指平民伤害。

专门关注比例原则评估中附带伤害方面的文献综合地肯定了平民伤害必须是附带的这一要求意味着“它必须发生在针对军事目标的攻击过程中”,同时放弃了对附带性在其系统规范背景下的含义的其他澄清。这种对附带性的时间理解似乎是还原论的。事实上,平民伤害发生在针对军事目标的攻击过程中,这仅足以排除攻击直接旨在打击平民或民用物体,而不是其他目的。

此外,相关预测评估是事前评估,但这并不意味着偶然性可以归结为 厄瓜多尔资源 攻击者的纯粹主观判断(最终攻击者会贬低邻近平民的生命不值得保护)。一个相当了解情况(第58段)的代理人不仅能够而且实际上必须至少预见到行动的客观后果,然后才能赋予其任何价值。

承认非偶然的、极其广泛的、预期的平民伤害需要用预期的巨大军事优势来平衡,这打破了比例评估的基本界限,使其超出了法律界限。国际人道法不接受蓄意大规模伤害和杀害大批平民,大规模破坏民用基础设施,用攻击者对特定目标设定的高价值来平衡。1987 年,这种观点显然违反了国际人道法:“还有人认为,如果军事优势至关重要,即使平民损失和损害非常大,也可能是合理的。这种想法违背了《议定书》的基本规则;《议定书》没有为造成大量平民损失和损害的攻击提供任何理由。附带损失和损害不应该是巨大的”(见第1980段)。

总而言之,本文讨论的解释性错误概念有可能将国际人道法改写为一个框架,将该框架解释为对无限制的滥杀滥伤和破坏的“附带损害”的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