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规约妥协的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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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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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规约妥协的解体

Post by pappu6329 »

裁决法与协商法之间的这些差异使得规则从一个语境转换到另一个语境变得复杂。通过裁决而形成的“习惯”不仅是规则发展的延续,而且是规则向新事物的转变。


但是,当国际法院的判决很少且临时性时,协商法和裁决法之间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被忽略。意识到这两种立法形式有些矛盾,可能促使常设国际法院和国际法院的规约起草者使这些法院的裁决仅在特定案件中具有约束力,而在其他案件中将先例置于次要地位。本质上,各国要求法院尽可能根据各国所做的或决定来判决案件;法院被要求在相互互动中接近各国自己对法律的看法。反过来,国际法院裁决的合法性将取决于其准确反映国家实践和意愿结果的能力。由于无法完美地捕捉这些结果,各国只愿意接 伯利兹 WhatsApp 号码数据库 受国际法院在特定案件中将协商法转化为裁决法的权力。他们不愿意完全放弃协商法所固有的灵活性。各国在继续就习惯进行辩证法时会考虑国际法院的观点,但国际法院的观点无权取代该辩证法。

两个发展颠覆了这种理解。首先,正如塔尔蒙所解释的那样,国际法院几乎不可避免地被要求决定国家实践无法明确回答的问题;站在国家的立场上,充其量也只是猜测。从归纳法到演绎法,最终到断言法的转变反映了继续使用相同衍生合法性的愿望——法院没有做任何需要合法化的事情;它只是在辨别体现在现有协商法中的国家意愿。然而,无论是使用归纳逻辑还是演绎逻辑,这种把戏都很难维持。法院致力于制定裁决法,这需要以自己的方式合法化。其次,国际法院的裁决变得越来越普遍,无论是在国际法院还是其他地方。裁决密度的增加对国际法院裁决的相关性产生了系统影响。当裁决相对较少时,国际法院对习惯国际法的意见可能局限于争端,但在法院密度更高、裁决频繁的生态系统中,这变得不可能。寻求习惯国际法规则的法院现在有了国际法院的“明确”意见,以及不那么明确的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国际法院和其他法院的意见成为未来对习惯国际法进行分析的新基准。无论是否愿意(而且从一开始就有常设国际法院和国际法院的支持者希望如此),先例制度已经出现。

判例的发展颠覆了国际法院规约中暗含的妥协(裁决法有可能完全取代谈判法),并给国际法院带来更大压力,要求其使有关习惯国际法内容的裁决合法化。但是,尽管一些国家在某些 情况下反对这种新兴的判例体系(更多示例和讨论请参见此处的第二部分 B 部分),但国际法院拒绝使其合法化或发展其自身关于发展国际法权威的论述。相反,它坚持采用归纳、演绎或断言等方法,不断重申法院的权威仅仅是衍生性的。如果这些方法的使用无法令人信服,那么它只不过证明了裁决法和谈判法是相同的,并且法院只适用国家制定的规则的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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