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从这样的战争背景来看首先,它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战争肇事者责任及执行惩罚委员会的报告中采取的立场一致:
有人提出一个论点……基于所谓的豁免权,特别是所谓的主权不可侵犯权。但这种特权,如果得到承认,是国内法中的一种实用权宜之计,而不是根本特权。然而,即使在一些国家,主权者免于在其本国的国内法院受到起诉,从国际角度来看,情况却大不相同”(着重号为作者所加)。
其次,这也符合著名法学家对战犯问题的有影响力的分析(此处和此处)。正如昆西·赖特所说,纽伦堡宪章所涵盖的罪行的非豁免理由与战争的性质有关:
国家独立和平等的原则 […] 在交战双方的关系中被战争的本质所搁置。双方都试图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并可以自由使用战争法允许的胁迫手段,以使敌人完全屈服于自己的意志。因此,在和平时期给予国家元首在另一个国家的法庭上豁免权的理由并不适用于因违反战争法而针对敌方统治者采取的行动 […]。
第三,它还与“巴希尔事件”豁免权辩论中很少提及的一个历史事实相吻合,即希特勒在二战期间被起诉,当时他是德国现任国家元首。1945 年 3 月,由 16 个国家组成的联合国战争罪行委员会“批准了至少七项针对他的单独起诉”,这些起诉基于捷克人提出的国家“正式指控”。
最后,国际军事法庭的立场是基于简单的常识,与诉诸战争 比利时资源 权和战时法的逻辑相关。从诉诸战争权的角度来看,即使在《纽伦堡宪章》之前,侵略行为在国际法上不构成犯罪,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元首过去有权享有任何形式的豁免或不可侵犯权,使他们免于因其事实上的侵略战争行为而在外国受到起诉、逮捕或惩罚。正如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成立的英国调查委员会在 1919 年所指出的那样,
对当局进行审查的结果(如果可以说存在这样的当局)似乎是,没有任何规则或惯例可以免除侵入另一个主权国家领土的主权国家的刑事管辖权。
事实上,认为一个对另一个国家发动战争的国家元首有权享有被入侵国主权管辖豁免或不可侵犯的权利,这种说法是不合逻辑的。
至于不可侵犯性,如果国家元首亲自参与入侵,其不合逻辑之处就尤其明显。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如果不是不可能)说侵略受害国不能在自己的领土上逮捕、拘留、攻击或以其他方式对该国元首使用武力。这必然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元首无权享有不可侵犯性。然而,不可侵犯性并不局限于被侵略国的领土。同样很难(如果不是不可能)说国际法禁止受害国使用致命武力对侵略国元首使用致命武力作为自卫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