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对这两个标准没有普遍接受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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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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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对这两个标准没有普遍接受的解释

Post by pappu6329 »

几天前,莱昂尼·布拉萨特在EJIL Talk!上发表了一篇精彩的文章,讨论了当前对红海和也门胡塞武装的军事打击可能的法律基础。该文章以自卫权为中心,提出了“三个问题”,这些问题完全集中在《联合国宪章》第 51 条中的“武装攻击”标准上。在回应莱昂尼的文章时,我还希望分析一个潜在的“第四个问题”,即军事打击与必要性和相称性双重习惯原则之间的协调。

这种分析非常重要,主要有两个原因。首先,行动国在辩护话语中大肆宣扬军事打击既必要又适度(例如,请参见此处、此处、此处、此处、此处、此处和此处)。其次,虽然《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中的“武装攻击”标准可能仍被某些人视为自卫权的必要条件,但各国在为防御性军事行动辩护或对此类行动作出反应时,很少详细阐述这一特定标准,而是往往更多地关注行动的必要性,其次是其适度性。

必要性

但满足必要性标准可以说要求行动国在这次行动中没有合理的替代方案来对胡塞武装进行军事打击(见Ruys 95 页和Henderson 300-305 页的讨论)。据报道,行动国曾尝试采取各种非强制措施,包括向胡塞武装发出各种外交提议以及将此事提交联合国安理会。然而,有人可能会说,在这种情况下,诉诸这种非强制手段并不是合 捷克共和国资源 理需要的,因为它们缺乏“任何现实的成功前景” 。特别是,鉴于胡塞武装被几个国家指定为恐怖组织,与他们谈判的尝试可以说是徒劳的。此外,胡塞武装明确表示,只要以色列在加沙的军事行动继续,袭击就会继续,而美国和英国显然都无法直接控制这一点。

莱奥妮在文章中讨论了同意作为军事打击的可能独立法律基础,但由于也门总统领导委员会 (PLC) 在这方面的任何已知声明都含糊不清且含蓄,加上“美国和英国没有将其在也门和红海的打击解释为在也门同意下应邀进行的干预”,因此她拒绝了这一说法。然而,从自卫行动的必要性的角度来看,虽然与胡塞武装进行谈判的尝试可以说是徒劳的,任何认为有必要这样做的建议都是不合理的,但可以说,行动国至少应该首先尝试寻求PLC 形式的合法承认的也门政府的同意并与其协调军事行动。当然,鉴于巴勒斯坦自治政府无法控制也门大部分领土,而且它本身也卷入了与胡塞武装的长期内战,任何与政府合作的尝试最终也可能被视为徒劳。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两国至少可以先尝试这样做。尽管巴勒斯坦自治政府发表的某些声明可能被理解为提供某种形式的默许,但这些声明是在军事打击开始后发表的,没有迹象表明行动国在军事打击开始前与巴勒斯坦自治政府取得联系并请求其同意在也门领土上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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