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南奥塞梯军队的行为归咎于俄罗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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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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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南奥塞梯军队的行为归咎于俄罗斯

Post by pappu6329 »

然后,法院将焦点转移到 2008 年 8 月 12 日停火之后的时期。它毫不费力地就确定了俄罗斯对阿布哈兹、南奥塞梯和格鲁吉亚本土的“缓冲区”实施了控制(161-75)。事实评估相当简短,重点关注俄罗斯军事存在的强度,以及它对两个分离主义实体的支持,主要依靠各种国际报告(就像最近的克里米亚裁决一样)。总的来说,这完全无可非议,除了空间管辖权的二元、开/关概念化。我们真的可以认真接受俄罗斯在 8 月 11 日没有控制(部分)这些地区,但在 8 月 12 日却以某种方式(完全)控制了所有这些地区吗?

如果情况更加不确定,例如乌克兰东部或纳戈尔诺-卡拉巴赫及其邻近地区,那么根本无法预测法院会如何运用这种方法。当然,战斗停止并不意味着两国之间的国际武装冲突已经结束——但法院认为在截止日期之后审查违法行为没有任何问题。

本法院在此就其判例法中未曾探讨过的一个问题,提出了一个重要的附加评论,但正如上文所述,该问题由上议院在Al-Skeini 案中直接提出,即国际人道法中交战占领的门槛与《欧洲人权公约》第 1 条规定的管辖权的空间概念之间的关系:

一般而言,国际人道主义法适用于“占领”的情况。法院认为,国际人道主义法意义上的“占领”概念包括“有效控制”的要求。如果存在国际人道主义法意义上的“占领”,那么法院判例法中也将存在“有效控制”,尽管“有效 香港资源 控制”一词范围更广,涵盖了不一定构成国际人道主义法意义上的“占领”的情况。
这种方法是否正确尚有争议——即使本质上是正确的,也可能过于简单。每一次占领都等同于第 1 条管辖权,这预示着在国际人道法中入侵和占领之间有一条明确的界限(通常没有),并且忽视了Al-Skeini问题,即被占领土内随后发生的叛乱。然后,占领必然需要有效控制的整个想法近年来一直备受争议,最重要的是关于以色列和加沙的问题(另见此处)。但同样,俄罗斯控制着相关地区的主要结论很可能是基于事实的正确结论。



然而,该判决的另一个不幸之处是,法院是否认定南奥塞梯有组织武装团体的行为(即针对格鲁吉亚族人的暴力行为和焚烧其家园)应归咎于俄罗斯仍是未知数。换言之,虽然俄罗斯被认为应对此方面的“行政做法”负责,但尚不清楚俄罗斯是否应对违反(行动)尊重人权的消极义务负责,或违反(不作为)防止第三方在其管辖范围内侵犯人权的积极义务负责。这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法院并未提及国际法院和国际法委员会制定的归因测试,其内容可以有两种解读(214、217-8):

然而,根据法院的判例,自俄罗斯联邦在敌对行动停止后对南奥塞梯领土和“缓冲区”行使“有效控制”之时起,它还应对南奥塞梯部队在这些领土内的行动负责,而无须提供对每一项行动“详细控制”的证据。……在本案中,即使一些证人证词表明俄罗斯军队有时进行干预,制止虐待平民的行为,但在许多情况下,俄罗斯军队在抢劫现场袖手旁观。……这表明,尽管俄罗斯武装部队接到命令,“在南奥塞梯和俄罗斯武装部队控制的格鲁吉亚领土内”保护民众并开展维和与执法行动(见上文第 189 段),但事实证明,俄罗斯当局采取的措施不足以防止所指控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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