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第二附加议定书是武装冲突规制领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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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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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第二附加议定书是武装冲突规制领域的

Post by pappu6329 »

1977年6月8日,应瑞士的邀请,一百多个国家的全权代表齐聚“重申和发展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外交会议”,最终确定并通过了1949年日内瓦公约的第一附加议定书和第二附加议定书。第一附加议定书和第二附加议定书与日内瓦公约一起构成了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核心。

四十年前通过的《第一附加议定书》一个里程碑。通过发展和补充《一般规则》,《第一附加议定书》和第二附加议定书大大改善了对武装冲突受害者的法律保护。《第一附加议定书》和第二附加议定书的一项重要成就是编纂和发展了有关敌对行为和保护平民免受敌对行为影响的规则。在条约法中,这些规则自 1907 年《海牙公约》以来一直未受影响。另一项重要改进是将《一般规则》授予的保护扩大到所有医务人员、单位和运输工具,无论是民用还是军用。这两项议定书还扩大了《一般规则》规定的缔约方的义务,包括为武装冲突一方权力范围内的所有人提供基本保障、禁止对被拘留者和被拘禁者实施暴力行为、要求缔约方为他们提供基本必需品,并在受到刑事起诉时尊重公平审判保障。此外,《国际人道主义法》第 90 条为国际人道主义法带来了新的控制机制:国际人道主义实况调查委员会。

《附加议定书》第一和第二部分于 1978 年 12 月 7 日生效,即利比亚交存第二份加入书六个月后。

附加议定书的最大成功之一是其谈判得到了普遍参与。虽然一般性公约主要 约旦资源 是由欧洲国家谈判的,但一般性公约的所有缔约国或联合国会员国都被邀请参加谈判议定书的外交会议。除其他原因外,这也解释了为什么议定书花了四年时间谈判,而公约只花了四个月。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一般性公约的正式文本是英文和法文,但议定书的英文、阿拉伯文、中文、西班牙文、法文和俄文版本也同样有效。因此,新国家对国际人道法的归属感更强,而 20 世纪 70 年代更广泛的国际社会对国际人道法基本原则的重申本身就是一个重要目标。

虽然四份《基本法》现已得到普遍批准,但《第一附加议定书》和《第二附加议定书》尽管有被广泛接受的趋势,但尚未得到普遍批准。1990年,《第一附加议定书》仅有96个缔约国,《第二附加议定书》仅有86个缔约国。1995年苏联解体后,《第一附加议定书》和《第二附加议定书》缔约国分别增至146个和133个。如今,在《第一附加议定书》和《第二附加议定书》通过40年后, 《第一附加议定书》已有174个缔约国, 《第二附加议定书》已有168个缔约国,其中包括中国、德国、俄罗斯、法国和英国,以及绝大多数北约国家。因此,大约85%的《基本法》缔约国(196个)如今是《第一附加议定书》和《第二附加议定书》的缔约国。

现在让我们更仔细地看看事实和数据。西欧和其他国家集团(WEOG):总体上非常令人满意,但有四个国家缺席,即安道尔、以色列、土耳其和美利坚合众国。非洲:缺席的国家很少(安哥拉(AP II)、厄立特里亚、索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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