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对政府的“透明度”表示感谢,而不是谴责在实际武装冲突区之外故意杀害任何人的行为。这些倡导者这样做很可能助长了这样一种错觉,即美国是在根据允许在热战场之外使用军事力量的真正法律原则行事。哈佛大学人权历史学家萨姆·莫因在评论马克·丹纳的书《螺旋,陷入永远的战争》时,也对人权组织在帮助维持 9/11 以来的非法行为方面的责任提出了类似的观点。
战区以外禁止炸弹
在此背景下,达拉斯的迈卡·他服役了两次,并掌握了狙击技能,杀死了五名白人警察,打伤七名,而只打伤了一名旁观者。他是一名黑人,一心想为美国警察杀害如此多的黑人和棕色人种报仇。在他疯狂开枪之后,警察将他困在停车场,在警察局长看来,谈判破裂后,警察局长授权使用拆弹机器人投掷 C4 炸药,以便炸死他。
美国警方最后一次使用炸弹进行杀人行为是在 1985 年 5 月 13 日。费城警 黎巴嫩资源 方从直升机上向 Move 组织的一排排房屋投掷了一枚炸弹,该组织在房屋内建造了一个加固掩体,并从屋顶向警察开枪。炸弹引发大火,烧毁了 61 座房屋,造成 11 人死亡,其中包括 5 名儿童。一位观察员说这“就像越南战争一样”。自那以后,美国警察部队再也没有使用过炸弹进行杀人行为。
在辩称达拉斯爆炸是正当的时,评论员指出了与费城爆炸案的区别。达拉斯警方控制住了局势。他们已经与约翰逊谈判了几个小时,知道他受伤了,胡言乱语,并声称自己有炸药。警方知道,他们的炸弹不会对警察或旁观者造成任何伤害。他们还知道,约翰逊身上没有炸药,也不在他附近,否则他们就不会冒险炸他了。换句话说,警方没有立即杀死约翰逊的必要。
如果他们这样做了,他们就不会使用炸弹。如果约翰逊威胁人质或试图开枪逃脱警方的陷阱,炸弹可能会伤害约翰逊以外的人。炸弹太不精确,不符合执法人员使用武力的标准。欧洲人权法院 (ECHR) 在麦肯诉英国案中的判决仍然规定了警察使用致命武力的条件。只有在“绝对有必要保护人员免受非法暴力侵害”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致命武力。旁观者不得像在战场上一样处于危险之中。
使用该装置的目的是杀人,这是一个关键因素。1993 年,执法人员对位于德克萨斯州韦科的大卫教派大院使用了炸弹。这种使用本身并不违法,因为炸弹中含有催泪瓦斯,目的是迫使该团体撤离,类似于俄罗斯在剧院围攻案中使用的化学制剂,该案于 2011 年由欧洲人权法院在Finogenov案中裁定。
约翰逊案与 2015 年在德克萨斯州发生的詹姆斯·鲍尔韦尔被警察杀害的案件形成了鲜明对比。当时鲍尔韦尔在自己的车里。他向警察局开枪射击,撞向警车,当警察通过电话联系到他时,他也声称自己有炸药。当警察认为谈判破裂,鲍尔韦尔即将再次逃跑时,他们开枪打死了他。该案与当局决定在尼斯枪杀卡车司机(当时他撞倒了数十人)以及在巴吞鲁日枪杀正在假装杀害警察的加文·朗的案件有相似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