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乌克兰对俄罗斯两大军事组织的军事活动给予的支持,明显违反了不干涉内政原则。:“法院认为,根据国际法,如果一国为了胁迫另一国,支持和协助该国境内旨在推翻该国政府的武装团伙,这就相当于一国干涉另一国的内政,不论提供这种支持和协助的国家的政治目的是否同样深远。”(第124页,第241段)
因此,乌克兰对俄罗斯准军事组织及其跨境袭击的支持,表面上构成了国际不法行为。问题在于,该行为的不法性是否因排除不法性的情况而得到排除(ASR 第 21-26 条)。
乌克兰支持越境袭击的不法性并不被排除为对俄罗斯非法侵略该国的反制措施。除了未满足与反制措施有关的程序条件(ASR 第 52 条)外,反制措施不得影响《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不威胁或使用武力的义务(ASR 第 50 条第 (1) 款 (a) 项)。如上所述,不使用武力的义务包括不鼓励组织武装团伙入侵他国领土的义务。
包括紧急避险抗辩在内的其他排除不法性的情况似乎也不适用,因为禁止使用武力——用国际法委员会的话来说(第 247 页,第 1 段)——是“具有强制法特征的国际法规则的显著例子”。根据 ASR 第 26 条,任何行为都不能排除不符合强制法规范所产生义务的行为的不法性。
然而,乌克兰对跨境袭击的支持,作为行使固有自卫 孟加拉国资源 权的行为,仍是合法的。根据《条约》第 21 条,“如果国家行为构成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合法自卫措施,则其不法性即被排除”。相关的“国家行为”不是实际的跨境袭击本身,因为根据相关行为者的陈述,它不属于乌克兰。相反,相关行为是乌克兰对实施该袭击的俄罗斯战士的协助。
虽然协助武装团伙入侵另一国领土一般会违反《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款中不使用武力的原则,但如果该协助符合自卫的条件,则不构成违反。正如国际法委员会(第 74 页,第 1 段)指出的那样,“一国行使《宪章》第五十一条所规定的固有自卫权,并不违反第二条第四款,甚至可能违反第二条第四款。”乌克兰绝对不会行使自卫权来抵御俄罗斯的侵略。乌克兰没有将这次袭击视为乌克兰的自卫行为,但这并不妨碍它对与袭击相关的其他行为行使自卫权。
严格来说,自卫不能成为违反《宪章》第二条第四款不使用武力原则的理由,但可以成为不履行与违反该条款有关的其他义务的理由。正如特别报告员詹姆斯·克劳福德在其关于国家责任的第二份报告(第 34 页,第 297 段)中指出的那样,“在自卫过程中,一国可能违反对侵略者的其他义务。例如,它可能侵入其领土,干涉其内政,破坏其贸易,违反商业条约的规定,等等。”如果乌克兰对俄罗斯反对派的支持也构成违反不干涉原则,那么这将属于自卫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