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上讲关键问题在于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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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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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讲关键问题在于各国

Post by pappu6329 »

这正是我们需要的那种比例原则,它可以在这里发挥真正的作用。在这方面,我完全同意阿迪尔·哈克 (Adil Haque) 关于“公正安全”的敏锐帖子——正如我上面提到的,随着时间的推移,以色列越来越难以辩称,它推测未来挽救的生命比现在夺走的生命要多。以色列可以采取许多其他措施来降低哈马斯再次采取任何接近 10 月 7 日的行动的风险,而这些行动不会造成加沙持续遭到破坏。我也不明白这种平衡做法如何能将巴勒斯坦人生命的价值与以色列人的生命价值区别对待;如果有的话,现在夺走的生命的价值比未来可能挽救的生命的价值更高。虽然我愿意听取任何相反的意见,但我认为加沙平民生命的持续损失在道德上是没有道理的,即使这种损失是偶然的,而不是故意的。

然而,(和学者)尚未明确认可自卫法中第三种平衡的比例概念。许多诉诸战争权的顶尖专家否认这种比例原则,即使道德上要求,法律上也要求(参见《塔林手册 2.0》第 72 条,国际专家组甚至没有注意到需要这种比例原则的可能性)。我当然知道这方面的法律应该是什么样子,但很难说法律已经达到了它应该达到的水平。

结论

以色列是否享有第 51 条规定的自卫权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无法给出二元答案。所有可能的答案都取决于各种基本假设:

如果巴勒斯坦尚未成为一个国家,而且没有其他选择将第 2(4) 条禁止使用武力的规定扩展到加沙,那么以色列就没有自卫权。这并不意味着以色列根本不能在加沙使用武力,而是战争权不会对其施加任何限制。我不知道这是 多米尼加共和国资源 否是以色列政府的官方观点。一方面,这是战争权意义上最宽容的,符合以色列对巴勒斯坦建国的看法,但另一方面,它要求以色列不使用自卫的语言。
如果巴勒斯坦已经是一个国家,或者禁止使用武力的条款以其他方式生效,那么如果承认哈马斯等非国家行为者有能力实施《宪章》第 51 条意义上的武装袭击,而 10 月 7 日的行动就是这样的一次袭击,那么以色列就有自卫权。然而,各国和学者在核心原则问题上仍然存在分歧,尽管承认非国家行为者可以实施武装袭击的趋势确实在不断增长。或者,即使从限制主义的观点来看,如果哈马斯的行为可以归咎于巴勒斯坦国,以色列也可以拥有自卫权,但任何这样的归咎都是困难的。
如果禁止使用武力,而由于(2)中的任何选项都不可行,以色列不具有自卫权,那么以色列就不能对加沙采取任何军事行动,无论这些行动有多么有限,哪怕是为了营救人质。
如果以色列确实有权自卫,因为 (2) 中的选项之一可行,那么其反应将受到习惯国际法必要性和相称性标准的限制。然而,在这种情况下,相称性如何发挥作用存在很大争议,而以色列当然有合理的理由辩称,无论加沙平民死亡人数有多少,其行动仍然是相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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