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博客的读者将熟悉此案以及围绕其进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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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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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博客的读者将熟悉此案以及围绕其进展的

Post by pappu6329 »

上周,国际刑事法院第六审判分庭对恩塔甘达案做出了期待已久的判决。法官判定被告所有 18 项罪名成立,其中包括国际刑事法院首次对性奴役罪名的定罪。尽管分庭尚未解决与量刑和赔偿相关的问题,但这一判决标志着该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该诉讼程序始于 2006 年 8 月发出的逮捕令(恩塔甘达先生于 2013 年 3 月向国际刑事法院自首)。

些争议。简而言之,博斯科·恩塔甘达曾任刚果爱国者联盟 (UPC) 武装派别——解放刚果爱国力量 (FPLC) 的副参谋长。UPC/FPLC 是所谓的伊图里冲突中参与的武装团体之一,该冲突于 1999 年至 2003 年在刚果民主共和国 (DRC) 东北部的伊图里地区发生。在国际刑事法院,恩塔甘达先生被指控犯有 13 项战争罪和 5 项危害人类罪,据称这些罪行均发生在 2002 年至 2003 年期间的伊图里。

这份长达 500 多页的判决书无疑值得仔细研究,然后才能对其整体质量和严谨性做出一般性判断。本文不分析整个判决书,而是重点讨论一个狭义问题,即分庭对当时伊图里冲突的法律定性(判决书第 699-730 段讨论)。具体来说,我将研究国际人道主义法 (IHL) 如何定性占领国与自主非国家行为者之间的冲突。分析以我对复杂冲突局势的研究为基础,该研究发表于我最近出版的《国际法中的国际化武装冲突》(牛津大学出版社 2018 年出版,特别是第 3 章)。

2002 年至 2003 年间,伊图里局势错综复杂,当时的一份人权观察 伊朗资源 报告将其描述为“世界上最复杂的冲突地区之一”(第 14 页)。敌对行动在不同时期涉及多个国家,包括刚果民主共和国、乌干达和卢旺达,以及大量非国家行为者,包括恩塔甘达先生自己的刚果爱国者联盟/刚果解放阵线。至关重要的是,这一事实模式包括一个外部占领国(这里是乌干达)与一个自主的非国家武装团体(这里是刚果爱国者联盟/刚果解放阵线)的不寻常组合,这对国际人道法下的冲突定性规则提出了严峻挑战。

这为什么重要?

武装暴力局势的认定本质上是三种不同选择之间的选择。每种此类局势都可能被认定为 (1) 国际武装冲突 (IAC)、(2) 非国际武装冲突 (NIAC) 或 (3) 不适用国际人道法的局势。在恩塔甘达诉讼等国际刑事审判中,(1) 或 (2) 的认定是任何战争罪定罪的必要先决条件。这是因为战争罪是一类 (严重) 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因此如果国际人道法不适用于特定局势,那么在该局势下实施的任何行为,无论多么恶劣,都不能构成战争罪。

此外,(1) 和 (2) 之间的区别不仅仅是语义上的。尽管规范这两类冲突的规则已经趋于一致,但国际性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二分法仍然是国际人道法的一个决定性特征(有关更详细的讨论,请参阅我书导言的第 9-23 页)。因此,例如,战斗员身份或交战占领的概念在法律上仅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同样,由于《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 8 条对国际性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列出了不同的战争罪清单,因此特定战争罪的适用性和构成要件可能因当前冲突的法律定性而异——恩塔甘达案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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